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解读
2014年5月1日实施
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经修订、升级的国家标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主要内容变化:
条款 |
GB/T 29862-2013 |
替代标准FZ/T 01053-2007 |
规范性 引用文件 |
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 |
GB/T 4146 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 GB/T 11951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 GB/T 17685 羽绒羽毛 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
纤维含量 标签要求 |
纤维含量标签上的字迹应清晰、醒目,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
纤维含量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 标注原则 |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需明示为净干含量。 |
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注:对棉型和麻型产品可以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但需明示为净干含量;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采用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 |
纤维含量的表示方法及示例 |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
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
由2种及2种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面料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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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图案的装饰线 (若拆除装饰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XX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如果需要,可以标明特性纤维或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 |
在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纤维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如果需要,可以表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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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
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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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的表示方法及示例 |
含有涂层、胶(黏合剂)和薄膜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如果需要,说明是否包含涂层或胶。 |
含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 |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 注:由于山羊绒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羊毛产品可含有山羊绒。 |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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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 允差 |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纤维”。 |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标为“含微量XX” |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 ≤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标签上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 ≤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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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的纤维含量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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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纤维或材料的标注示例 |
①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聚合物组成的复合纤维,列出每种组分名称+复合纤维,组分之间用“/”分开;例:100%丙纶/涤纶复合纤维;
③由分子链中至少含有50%但不到85%(质量)的丙烯腈的线性大分子构成的纤维,标注为“改性腈纶纤维”;
注为“植物材料”;
可标注为“禽鸟羽毛”;
乙烯薄膜除外”;
“亮丝:聚酯薄膜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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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文件为自行整理,仅供学习使用,请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准在纺织品领域是一项重要的标准。根据全国的检测结果来看,纺织品标识项目及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量约占所有纺织不合格项目中的70%,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纤维含量标识不规范而引起的不合格。因此,此项标准的实施,将对整个纺织服装产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